受薛占杰的代理人樊振宽的委托,我单位聘请相关专家与我单位律师组成专家组,于2023年 5 月16 日在中国廉政法治网对薛占杰一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
一、樊振宽向本专家组提供了以下证据资料: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濮阳市粮食储备库文件》(2013)22号、(2016)9号,《汤阴欠款说明》、《濮阳市粮食储备库关于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处理办法的情况汇报》、《记账凭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666号、《会议记录》、《濮阳市粮食储备库支付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款项明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案件文件。
本案基本事实与论证问题
关于原濮阳市粮食储备库主任薛占杰涉嫌职务犯罪案是否成立的相关问题
三、对原告判决及其性质的论证:
一、依相关材料表明,薛占杰是在依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犯罪有待商榷。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经营权,即使薛占杰有个别行为没有向上级报备,但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均可证明薛占杰的经济行为决策都是召开会议后集体决定,并非个人行为。
二、关于损失的责任问题。案件纠纷起源系因刘得生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工作流于形式,未按照规定进行驻点监管才出现资金无法回笼。刘得生的错误薛占杰负有领导责任但不能完全归咎于薛占杰个人。
三、薛占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濮阳市粮食储备库将钱借给宏业集团公司使用的行为系两家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由于宏业控股集团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需要拆借短期资金还贷,并且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薛占杰就此事召开了专门会议,依程序向单位领导班子说明了上述事实,集体决策后钱才转给宏业集团。薛占杰没有谋求个人利益。涉案700万元都是通过单位正常流程公对公借给宏业集团,宏业集团在使用十余天后也是直接将借款还给了市库经营库的财务人员。上述过程是两家公司的商业行为,不是薛占杰以权谋私的个人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
根据以上涉案证据材料,我们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从证据、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有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可根据薛占杰及家属意愿依法启动申诉程序。
专家论证组成员:张铁林 周正国 黄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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